新竹縣重大災害古蹟暨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實施,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九十府民禮字第50584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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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重大災害古蹟暨歷史建築之應變處理,特依重大災害古蹟暨歷史建築應變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新竹縣重大災害古蹟暨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重大災害及範圍之認定。
(二)災害現場勘定。
(三)先期緊急應變措施之決定及處置。
(四)協助審查及執行應變處理措施。
(五)提供應變處理措施之諮詢與建議。
(六)其他有關重大災害古蹟暨歷史建築應變處理事項。 |
| 三、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之,並置委員十一至十九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民政局、工務局、財政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局、主計室之一級主管為固定委員,其他委員由縣長就具有災害防救經驗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必要時得視議題性質加邀相關縣市首長、機關或人員出席。
前項固定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或其他委員逾三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者,得改派之。 |
| 四、 |
本小組委員視情況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及專家學者列席。會後得視情況成立專案小組,以執行決議事項,專案小組之成員包括本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
| 五、 |
本小組委員及專案小組係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 六、 |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民政局禮俗文獻課辦理,若單位異動得改派之。 |
| 七、 |
本小組所需經費應於本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或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