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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新竹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新竹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實施,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九十府民禮字第41346號函頒)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歷史建築審查登錄作業,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訂頒之「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新竹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歷史建築審查程序包括下列各項:
(一)現場勘查。
(二)會議審查。
(三)登錄並公告。
(四)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
本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歷史建築種類性質設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委員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機關代表。
(二)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當地學術機構代表。
(四)本縣指定古蹟審查委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六)文建會提供之參考名單。
前項第一款派兼之委員不得逾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參與之各機關應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前項機關代表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或本會委員若召開會議逾三次無故不出席,得改派之。
五、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縣歷史建築登錄、變更、解除或廢止審查事項。
(二)歷史建築保存、管理及再利用審查及建議事項。
(三)提供歷史建築保存、管理及再利用相關技術之諮詢。
(四)其他法令規定審查事項。
六、
各鄉(鎮、市)公所應調查轄內之歷史建築並填具歷史建築調查表,附土地登記薄、地籍圖謄本、同意書、土地與建物所有權資料暨有關照片四份,報本府申請登錄;個人或團體若發現具有保存價值之歷史建築亦得函請本府辦理。
七、
召開歷史建築審查會時,由本府民政局長擔任召集人,並兼任主席,亦得由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
受邀之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本會議,不得由他人代表出席。
九、
委員執行歷史建築審查案件時,依規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
召開審查會時,得邀請歷史建築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
十一、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審查後簽報縣長核定之。
十二、
歷史建築於登錄時,應予公告並通知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
前項公告應載明相關事項揭示於本府公佈欄三十日,並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必要時並得刊登於資訊網路,刊登於新聞紙者,至少應刊登三日。
十三、
歷史建築登錄後,應由本府填造清冊,載明相關事項並檢附說明圖片函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十四、
歷史建築登錄後,經指定為古蹟者,應附記理由廢止其登錄;其喪失歷史建築價值擬廢止登錄者,應提報本會審查決定。
前項廢止歷史建築之登錄,應依要點十二及十三規定辦理。
十五、
經指定古蹟審查會決議為歷史建築者,視同審查完成,免送本會再予審查。
十六、
為維護歷史建築,必要時得配合檢討修正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相關法令措施或擬具具體維護計畫,以利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維護、管理及再利用。
十七、
歷史建築登錄業務由本府民政局禮俗文獻課擔任秘書單位,若單位異動,得改派之。
十八、
本會所需經費,應於本府年度預算中編列之或相關預算科目下支應。
十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0295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一四六號 電話:03-5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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