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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圖示 ::: 首頁 > 規章辦法 > 展覽藝術課 > 美術館使用須知

* 美術館使用須知(93.7.7訂定) [ 使用場地收費標準 ]

壹、 
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美術館之使用管理,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須知。
貳、 
展覽申請:
 

一、

申請展出單位,須經本局美術類審查會通過後始得展出。

二、
凡屬全國性或全縣性之機關團體,可以合辦或邀請方式,由本局提供場地展出;但其他藝術文化學術團體或機關學校借用場地辦理展出,需繳納費用。
三、 
其他事項另以「美術館申請展覽實施要點」訂定之。
參、
  場地佈、卸置:
 
一、
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局之承辦業務人員勘察,並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覽結束次日下午五時以前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並將會場恢復原狀。
二、
為響應環保,展出會場禁止擺設花圈、花籃,請以盆栽或桌上花替代。
三、
佈、卸置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劑(物)。
四、
展品之佈置、看管及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掛勾及工具可向本局借用。
肆、
宣傳事項:
 
一、
展出有關之宣傳事宜,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二、
請帖、海報及宣傳簡介等之製作,須經本局審查後辦理,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
三、
展出前,展出者應對本局導覽義工講解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
四、
展出者如欲舉辦茶會、剪綵或記者會,請自行安排,並於展出前二個星期知會本局展覽業務承辦人。
伍、
安全維護: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二、
展覽期間展出者應自行派員到場維護作品安全及為觀眾解答詢問。
三、
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四、
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並按照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而致本局有所損害者,展出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三年內不得提出展覽申請。
陸、
其它事項:
 
一、

展出作品,凡經檢舉抄襲他人作品屬實,則應即停止展出,取消補助並負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
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週一全天休館。
三、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
四、
展覽場地如遇上級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柒、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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