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人士努力創作,展出成果,並啟發國民藝文興趣,提升藝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本局美術類審查會通過後始得展出。 |
三、 |
申請展覽者,申請資料請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前送達(各級學校美術科系畢業展,請於展出前一年之四月份來函申請)。 |
四、 |
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
填具 新竹縣文化局美術館展覽場地申請表 (如附件)乙份。 |
(二) |
繳交展出作品幻燈片。
1. |
個展或聯展:作品之幻燈片十張。 |
2. |
團體:畫冊或參展者名冊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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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召開美術類審查會,經審查同意展出者,由本局排定展出日期及場地,未同意者寄還審查資料。 |
六、 |
申請展覽者因故未能於排定日期展出,應於展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未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
七、 |
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
(一) |
獲全國或省(院轄市)美展永久免審資格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
(二) |
曾任全國或省(院轄市)美展之評審(議)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
(三) |
曾在歷史博物館、國立或市立(院轄市)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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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曾在本局舉辦個展或聯展(不含團體),未滿三年者,不再受理申請。 |
九、 |
展出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
展出作品,若經檢舉為抄襲他人作品屬實,即停止展出,取消補助並負擔損失賠償責任。 |
(二) |
展出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週一全天及週二佈展日休館。 |
(三) |
為響應環保,展出會場禁止擺設花圈、花籃,請以盆栽或桌上花替代。 |
(四) |
會場之佈置及恢復原狀,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並應會同本局之承辦業務人員勘察,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佈置,展覽結束次日下午五時前拆卸完成。 |
(五) |
佈、卸置場地及展覽期間,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劑(物),亦不得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掛勾及工具可向本局借用)。 |
(六) |
自佈展日起,所有作品之安全、佈置、看管及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
(七) |
展出者應提供展品之內容說明簡介或文宣品,標籤由本局提供。 |
(八) |
揭幕式之舉行,請事先協調,俾便安排。 |
(九) |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 |
(十) |
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並按照管理人員之輔導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而致生損害者,展出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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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展覽場地如有臨時舉辦重要活動時,本局得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