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文化局藝文推廣活動補助暫行要點

1. 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活文化品質,加強藝文活動推廣,落實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補助對象係指於
A. 個人: 設籍於本縣、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B. 本縣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縣之全國性組織。
C. 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縣為主題之藝文活動或創作。
3. 本要點以 補助具建設性、開創性、文化性之藝文活動為原則,申請者應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1) 出版創作 (2) 研習推廣 (3) 產業活動 (4) 調查研究 (5) 影音製作 (6) 藝文活動 (7) 其他。
4. 補助金額 依據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第四點第六項辦理。
5.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詳細計畫書一式二份送本局核辦,計畫書之內容包括:
A. 活動或執行計畫說明。
B. 經費預算(如已確知或尚在申請其他機關團體提供經費補助者,應予註明)。
C.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D. 另申請人為團體時請檢附團體證明文件及基本資料。
6.

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者應檢送本局領據、藝文活動成果資料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辦理結案;接受補助部份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依據「審計機關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辦核銷。

7.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8.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名列本局機關名稱字樣。
9.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10.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A.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B. 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C. 拒絕接受評鑑與考核或查核者。
D.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E.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1. 本要點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