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文化局美術館展覽補助要點

92.6.10核定實施
1. 新竹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美術創作,結合藝文團體,加強推動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本要點所補助範圍及對象係指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美術創作展覽形態或相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A. 本縣立案之文教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及其它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B. 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C. 經本局美術館展覽審查會同意展出者。
D. 配合本縣(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屬美術創作性質或美育推廣教育性質者。
3. 補助原則:依據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第六項辦理。
4. 申請程序:
A. 申請人應填具 申請書 (如附表一)並檢附活動經費預算表。
B. 通過補助申請人,應於展覽活動後檢附 成果報告書 (如附表二)及領據,送局辦理撥款,稅捐部份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5. 獲補助之申請人,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導品刊印「新竹縣文化局主(協)辦」字樣。
6. 考核與評鑑:
A.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於活動前核備,未核備者撤銷補助。
B. 申請人具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核准補助額度之部份或全部:
I.
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之經費,總金額已達計畫經費三分之二以上者。
II.
檢送之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III.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或辦理績效不彰者。
IV.
違反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者。
7. 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