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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有何限制?

古蹟:
1. 所有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
4.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型及內部 變更,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5.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貌修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修復。古蹟辦理 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主管機關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加。
6. 接受補助之私有古蹟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7. 接受補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事宜,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古蹟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8. 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廢止
9. 古蹟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優先購買之權利。未事先通知機關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歷史建築:
1. 所有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宜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接受補助之私有歷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3. 接受補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事宜,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歷史建築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規定。
4.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型及內部變更,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5. 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優先購買之權利。未事先通知機關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發布單位 :
文化資產科
公告日期 :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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