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之定義如下: (1)古蹟:人類為生活需要而營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2)歷史建築: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設施。 兩者之指定登錄基準,及所受之保障不同,詳細內容請參閱權利義務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