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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有何不同?

古蹟、歷史建築之定義如下:
(1)古蹟:人類為生活需要而營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2)歷史建築: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設施。

兩者之指定登錄基準,及所受之保障不同,詳細內容請參閱權利義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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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說明書(109年12月5版)
權利義務說明書(109年12月5版) .pdf
發布單位 :
文化資產科
公告日期 :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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